序號 |
項目 |
要求 |
具體描述 |
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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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規標準 |
1、《GB 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我們首先需要對兩個標準了然于胸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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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質證書 |
1、生產許可證; |
生產許可證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我要查平臺可查詢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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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產品執行標準 |
產品執行標準是什么?如是企業標準,需收集企標原文。 |
應當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可以不標示年代號;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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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適用范圍 |
此標簽審核神器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
此標簽審核神器不適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標識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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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本要求 |
1、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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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字符高度 |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 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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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組裝產品標識 |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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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示內容 |
一般要求 |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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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名稱 |
是否在標簽醒目位置,標示了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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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沒有使用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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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是否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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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是否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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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當消費者容易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時,是否在食品名稱前(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 |
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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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配料表 |
是否索取到書面的配方? |
1、內部工廠,向研發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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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配料表中的原料是否都是食品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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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劑是否都符合GB 2760的要求,允許使用? |
不允許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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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配料表是否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 |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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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于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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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如涉及到加工助劑、酶制劑,是否按要求不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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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配料是否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除外) |
1、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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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按要求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括號內按加入量遞減順序標示?(添加量小于食品總量25%除外) |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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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食品添加劑是否按照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標示?(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符合2760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
特殊標示:“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或“單雙硬脂酸甘油酯”或“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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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是否在配料表中標示? |
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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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可食用的包裝物是否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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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配料標示方式 |
1、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欖油),是否標示為“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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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各種淀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淀粉),是否標示為淀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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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是否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
超過2%的按實際具體名稱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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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是否標示為“膠姆糖基礎劑”、“膠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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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果脯蜜餞水果是否標示為 “蜜餞”、“果脯”? |
超過10%的按實際具體名稱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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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配料定量標示 |
強調有價值/有特性/含量較低/無的時候,是否標示了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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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凈含量和規格 |
凈含量的標示是否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
詳見附錄C:部分標簽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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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法定計量單位是否標示正確? |
1、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 )、毫升(mL)(ml ),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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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的標示方式是否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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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是否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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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凈含量是否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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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凈含量外,是否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
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C2.2, 糖水梨罐頭,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425 克 瀝干物(或 固形物 或 梨塊):不低于 255 克(或不低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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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是否還標示規格? |
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凈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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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生產者/經銷者信息 |
是否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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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客服電話/郵箱是否正常使用?公眾號等二維碼是否可以正常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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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照營業執照以及SC,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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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委托加工 |
是否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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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產地是否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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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進口預包裝食品信息 |
是否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
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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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生產日期 |
是否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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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是否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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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日期標示是否不存在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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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否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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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是否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 |
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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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保質期 |
保質期是否合理? |
是否有保質期驗證?至少基于行業經驗的風險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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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貯存條件 |
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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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
查看生產許可證,核查SC編號是否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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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產品標準代號 |
產品標準代號是否標示? |
標題可以采用但不限于這些形式:產品標準號、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編號、產品執行標準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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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不標示產品標準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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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輻照食品 |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是否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
特別是泡椒鳳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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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是否在配料表中標明? |
特別是香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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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轉基因食品 |
是否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
1、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直接標注“轉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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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營養標簽 |
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是否標示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
標示方式按照 GB 13432 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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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質量等級 |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是否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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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標示內容豁免 |
最大表面積<10cm2 ,可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 4.1 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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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推薦標示內容 |
批號 |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
一般基于企業內控要求,AB內包建議標識批號,用于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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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食用方法 |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
如產品執行標準需要強制標示食用方法,則必須標示,比如GB 19295 速凍面米食品和調制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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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致敏物質 |
致敏物質是否標示? |
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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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加工過程可能帶入的致敏物質,宜在配料表附近位置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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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問答 |
生產日期 |
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中“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一為“生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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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繁體字 |
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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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中文/外文對應關系 |
預包裝食品標簽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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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組裝食品 |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簽標示分為兩種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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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組裝食品外包裝生產日期 |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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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配料名稱的分隔方式 |
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于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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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膠原蛋白腸衣 |
膠原蛋白腸衣屬于食品復合配料,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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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復配食品添加劑 |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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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 |
一是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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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
一是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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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致敏物質 |
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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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營養成分表 |
是否屬于七大類豁免強制標示的產品 |
下列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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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格式要求 |
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但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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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數值的判定 |
檢驗(第三方檢測報告)或者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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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核心營養素醒目 |
核心營養素: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使用加粗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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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單位標示準確性 |
特別注意kJ單位的大小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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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配料是否使用了營養強化劑 |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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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是否符合? |
能量17,蛋白質0.5,脂肪0.5,碳水化合物0.5,鈉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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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NRV計算是否正確 |
能量8400,蛋白質60,脂肪60,碳水化合物300,鈉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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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聲稱或功能聲稱 |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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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 |
GB 28050附錄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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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配料中有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有無標注反式脂肪(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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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廣告用語 |
是否存在虛假宣傳以及極限用詞? |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